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国家地理、文化和传统工艺的结晶,是优良品质的代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种独特资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将地理标志和商标列为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明确要求WTO的成员必须对地理标志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促使各成员更加重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协定第22条为地理标志所下的定义为:“识别一货物来源于某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同于其地理来源。”中国加入世贸工作组报告书第827页明确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对地理标识,包括原产地名称,提供了部分保护。” 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域合作。1997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理希拉克签署的《中法联合声明》和1998年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诺斯潘签订的《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1年3月5 日,原国家出入检境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定和协议,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我国原产地标记(含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原产地标记进行保护的规章,它既结合了我国国情,又借鉴了TRIPS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精神,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名优特产品创汇,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10月起,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在总结、吸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反复的调研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终于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局长令)。2009年5月,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指导质检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相一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就是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从原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提供保障的制度。